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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报信息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法律怎样处罚

周* 云南-昭通 离婚咨询 2024.03.29 15:20:16 325人阅读

假报信息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法律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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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婚姻登记资料确系存有虚假成分的情形,若法院经过严密且审慎的审查确认该事实,则判定原有的婚姻关系自产生之日起即归于无效。
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规定如下:
当一方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事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作为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试图寻求撤销原本的婚姻登记时,法院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进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当夫妇双方均已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时,应该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这份离婚协议书之中需明确记载双方对于自愿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乃至债务清偿等事宜的协商结果。
第七百七十七条也规定了,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只要其中任一方不愿离婚,都可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离婚申请。
此处所述的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当事人理应亲自至婚姻登记机构提出颁发离婚证书的申请。
假如未能在此期间提出申请,将被理解为撤销了原本的离婚申请。
第七百七十八条进一步指出,如果婚姻登记机构能够核实并确定双方当事人确实都是出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已经就子女抚育、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共识,那么便可以对此情况予以登记,并按照程序发放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024-03-29 15:3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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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婚姻登记资料含有虚假成分,经法院审查确认情况属实之后,将判定该段婚姻关系自始即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当事人因结婚登记过程中的缺陷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此进行撤销的,法院会明确告知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如达成自愿离婚意向,应事先签署离婚协议,并亲自赴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在这份离婚协议中,不仅要明确体现出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意愿,还需要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清偿等事宜展开详细充分的讨论并达到完全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则进一步说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并不愿离婚,仍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这一期限届满以后的第30日,双方必须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发放离婚证的申请;若是未能在此期间提交申请的话,就被视作自动放弃了离婚登记请求。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明确指出,当婚姻登记机关核实确认双方确实自愿解除婚约,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处分以及债务偿还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共识时,会为双方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离婚证。

2024-03-29 19: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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