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不是说退就能退的,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已经共同生活,那么必须是婚前给付的彩礼,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的,才能予以退还,否则可以不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好,你好,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见,如果您的情况属于至今没有领证的,彩礼应当返还。但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女方可以不返还,至于是否分割要看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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