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入股后,一般不允许撤股,但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回购,到达自己的“撤股”的目的。
转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由转为原则,但例外是,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的,上市起1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后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对内转让,但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回购请求权(协商/诉讼):根据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详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固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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