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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民事诉讼中,以下情况的起诉资格如下规定:
首先,对于那些生活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个人进行的有关其身份关系的诉讼;
其次,对于那些下落不明或已宣布为失踪的人员进行的与之相关的身份关系之诉讼;
再次,针对那些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们提出的诉讼;
最后,对于那些处于监禁状态之中的人群进行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4-03-25 15:51: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