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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可以拒绝去做发检吗

周* 云南-临沧 毒品辩护咨询 2024.03.24 09:29:29 474人阅读

社区戒毒可以拒绝去做发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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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拒不遵从吸毒检测要求者,可以采用强制性检测手段实施检测操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场检测环节。
现场检测应当生成明确的检测报告,由参与检测的人员签字捺印确认,同时需加盖负责检测的公安机关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公章予以认定。
倘若被检测对象对现场检测的结果心存疑虑,他们有权在接收到检测报告后的三个合法工作日内,向上次进行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递交实验室检测申请。
其次是实验室检测部分。
这类检测是由县级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专门指派取得检验鉴定机构法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具有相关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完成的。
最后,关于实验室复检项目。
这里需要注意,实验室复检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派已经获得检验鉴定机构权威资格的实验室来执行。
另外,实验室检测与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家检测机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
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2024-03-24 09:36:47 回复

社区戒毒不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第三章社区戒毒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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