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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以过去国内三年内累积接受并结案数量作为衡量标准,若有同一位原告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原告在原本级别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中涉及了至少20起以上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件;或是在同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管辖的各个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中涉及了至少30起以上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
2.在特定的一年之内,如果某位原告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原告在原先级别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置的民事纠纷中参与了至少10起以上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件;亦或者是在同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管辖的各个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中涉及了至少15起以上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
3.同样在特定的一年之内,如果某位原告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原告在同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其所管辖的各个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及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中参与了超过5起以上的案例,而且这些案例中的累计资金总额已经高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又或者是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例数目超过3起,并且这些案例中的累计资金总额已经高过了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4-03-22 13:10: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