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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一般原因都是程序问题,即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俗点说
1、不应该由你来起诉。
2、你没说明白你起诉的是谁。(至于起诉了错误的被告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现在貌似还有定论)
3、你没有明确你要起诉什么。
4、这事不归这个法院管。 驳回诉讼请求是你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维护,是实体问题,通俗说就是作为原告的你没有告赢。 通常是由以下几个原因构成的。
1、你的证据不足或不足以推翻被告方的证据。
2、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法律规定了你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找到原因了,自然就有解决的方法了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你有新证据,你可以上诉,上诉期过了可以申请再审
2020-12-10 00:43: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