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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法院是不能退回检查补充侦查的。在判决作出之前,法院只有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才可以建议(只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次数没有进行限制。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并且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一、补充侦查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88条(原68条)、第171条(原140条)和第198条(原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原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因此,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二是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和第199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以上就是对法院审理阶段有无退查是怎么样规定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8-01-12 12:37: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