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行政机关财政政策规定,行政单位务必要加强对于暂存款项的规范管理,坚决禁止将应当归属为本单位的收入款项列为暂存款项;对于各类型的暂存款项,必须尽快进行清理和结算,避免长期存在未结清的情况。
关于往来款的长期挂账问题,若确实存在无法回收或尚未支付的事实,则应保留在账目中,无需强制清零。
然而,如若发现涉及款项已确实无法收回,则需按照会计准则,将其视为坏账予以核销。
对于那些充分确认不再需要支付的往来款,依据政策法规,应当将其转换为营业外收入,以准确反映出财务状况。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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