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在入伍,准确地说应是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法》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第四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法修正案八》 第十九条在刑法 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应当予以封存,不得隐瞒: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即,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就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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