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总的来说,主权担保是指向外部借款采用自身国家在政治、经济及对外关系上的平等权力作为可信度的一种保障措施。
经过如下详细解析便可清晰明了: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政府担保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它主要服务于规模较小或者只限于国内的个别项目;而主权担保则致力于涉及更广,且投资规模更大,更为国际化的项目。
其次,由主权担保产生的债务被视为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并由我国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中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
最后,财政担保主要指的是当财政机构向获得许可的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提供贷款的同时,为了保证借贷者能够遵守其债务偿还承诺以及其他应尽的责任,而提供的一种经济支持行为,这种担保本质上其实就是一种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
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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