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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经济侦查大队所处理案件之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对涉及走私假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及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使用假币换取货币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与侦破行动;
2.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实施抽逃出资以及销毁会计相关资料等金融犯罪案件展开全面调查与侦破工作;
3.对涉及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及信用卡诈骗等各种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予以有效侦查,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4.对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失职、滥用职权导致的渎职犯罪行为,以及恶意低价转让股权、出售国有资产以谋求个人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追究责任;
5.对涉嫌制造、篡改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乃至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多种经济犯罪行为展开全面打击和调查;
6.针对其余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精准侦查和严厉打击。
二、经济侦查大队承担的核心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公安机关切实侦破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并以参与或亲自着手的方式侦办重大、特殊的经济犯罪案件;
2.对全国各地的经济犯罪状况进行专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通过深入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向趋势,及时制定出专业防范和打击政策对策相应措施;
3.针对全国各地重要的金融系统、财政税收部门和其它影响到国民经济基础和民生根本的重要精髓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见和建议,确保其运营环境满足安全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2024-03-10 12: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