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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如若后车碰撞于正在行使中的前车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则后车应对此事故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2.如在夜间情况下,由于前车未配置尾灯照明设施引致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应由前车承担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中主要部分的责任;
3.假如前车辆在道路上停放后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地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以示提醒,以及未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由此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应由前车负有次要责任,而对后车所造成的影响则需要后车承担;
4.若前车在路面停车过程中已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打开了危险警报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足够显目的警示标志,然而仍然引发了追尾交通事故,那就应当由后车承担全责;
5.如存在前车长度过长而且未能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明显警示标志的情形时,由前车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由后车对此事故负责主要责任;
6.如果是因为前车倒车或者溜车直接撞击后车而导致追尾事故发生,那么应由前车独自承担交通事故的所有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24-03-09 13: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