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且在执行拘留后,必须立即将其移送至看守所留置,就算延迟也不可超过24小时。
除非情况特殊无法通告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主义活动等案件,否则需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友。
若该特殊情况得到缓解之后,亦应尽早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另外,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的询问应该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展开。
若经过审阅并认为不应对其拘留的话,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释放证明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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