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需要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任务时,执行人员应当持有传唤证、拘传证以及办案协作函件等法定文件及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取得紧密联系,并积极请求其提供协助,以便能够在接到协同请求之后,准确无误地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至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居住地址实施讯问活动。
同样,对于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情况,执行人员也应遵循相应规定,携带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以及工作证件等必要资料,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其派出专员协助执行此项任务。
如果需要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替执行拘留、逮捕的操作,则需向协作方发送拘留证、逮捕证以及办案协作函件以表明工作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可以通过在网上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逮捕证等方式进行通缉。
当协作地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收到相关信息后的委托地公安机关必须迅速携带所有法律文书前往提解,且提解过程中参与的侦查人员不得低于两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