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适用条件方面。
1. 申请对象须为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员,而对于尚未被减刑的死刑及死刑缓期执行者则不宜申请监外执行。
2. 如罪犯患有严重慢性病,且该病情无法在监狱内得到良好的治疗与照顾,或者恰逢妇女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时,或者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无法独立生活,施行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均可申请监外执行。
(二)限制条件如下。
首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女性正值孕期或哺乳期孩子亦需要哺育,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允许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其次,对于实行保外就医具有潜在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我们暂时无法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设施来配合其进行治疗,因此这类情况将不得申请保外就医。
最后,若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进行保外就医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确诊并出具证明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档。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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