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散播谣言和恶意中伤罪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是同一个诽谤性的信息已经实际被点击、浏览并累积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人上的程度;其次,这种行为需要造成受害者或者他们的近亲出现精神失常、自我伤害、甚至是自杀这样严重的后果;第三,如果某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诽谤而受到行政处罚,后续再次进行类似的行为,那么这也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最后,还需符合某些其他恶劣的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若散布黄色内容的谣言涉及到传递不适当的淫秽物品,当事人将有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以获取利益的犯罪,具体所面临的惩罚可能包括刑事处罚,例如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以及民事责任,诸如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权益、对己方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消除、恢复原状,向受害者表达歉意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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