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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飞单判刑

周* 青海-海东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4.03.06 17:52:30 310人阅读

外贸业务员飞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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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到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所谓“飞单”,就是指业务员借机利用自己在所在公司职务上所享有的特权,将客户信息擅自窃取,并通过更改并转移公司的订单来谋求私利的行为。
随着案情的深入发展和犯罪所得金额的不断扩大,这种不良行为甚至可能会升级为更为严重的职务侵占罪。
对于此类情况,雇主有权行使其法定权力,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这并不代表员工的行为就不会受到惩罚,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那么雇佣单位都有权结束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
(1)在试用期内,不能达到公司所要求的录用标准;
(2)严重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
(3)刻意失职,营私舞弊,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从而对完成本公司的日常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干扰或影响,或者尽管经过用人单位提出警告且屡教不改者;
(5)由于当事人的失误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3-06 18:00:30 回复

公司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停止自行经营公司,员工不停止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书面告知时注意保存证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业务员无责或轻责,若有责任也是从犯,具体分析:
1、业务员知道还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诈骗,如果该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诈骗则本人认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知道该公司是诈骗,而继续与公司已其干,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不管怎么讲,公司才是违法主体,作为主犯,公司老板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员,主要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
3、如果该公司本身就是空壳公司,没有经过正规注册,这就有点复杂一点,责任大一点。
4、如果公司没注册且知道是在骗人而继续干,肯定要承担从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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