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做证据使用。 依据: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能确定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微信内容要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微信聊天记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电子数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中更进一步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根据本律师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此提醒,作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一方需要就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与聊天记录的对方为特定的人员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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