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外情的证据,其中短信可能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或是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都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而要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可以将邮件内容打印,或是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不过短信和电子邮件因为很难证实其发出者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它们单独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照片、通话详单、酒店收据等这些证据是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影响,这些证据效力较高,容易被法院采信。它的收集相对也比较容易。
3、录像作为婚外情的证据,要求比较高。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求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次年在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如果录像只是有单独的一两次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存在这种稳定和长期的关系,因此,对于录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的20天以上的记录,录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记载,方便法院认定。另外,录像的地点切不可以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隐私,得不到法院认可。如果选择在公共场合或是自己家中录像,原则上不存在证据不合法的问题 。对于问题重婚罪取证是自己取证吗的解答有如上情况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时双方都没有进行婚前检查,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影响夫妻正常生活的性疾病,如果一方影响夫妻正常性生活的疾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的,属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和其近亲属都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前提是该疾病尚未治愈。如果一方影响夫妻正常生活的性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绝婚和生育的其它疾病,另一方不能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只能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时双方都没有进行婚前检查,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影响夫妻正常生活的性疾病,如果一方影响夫妻正常性生活的疾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的,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的,属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和其近亲属都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前提是该疾病尚未治愈。如果一方影响夫妻正常生活的性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绝婚和生育的其它疾病,另一方不能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只能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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