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案件是涉及恶意损坏公私财物方面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7年11月25日上午,我的车在小区内的2条路交叉的三角停车带停放,当天停放时,我特意下车看了前后空间,保证留出足够距离允许其他车辆掉头,后离开。 监控录像显示,上午11点08分,一辆东风风神A6在此掉头,车主一把没过去,然后下车拨打我电话,碰巧当天上午骚扰电话特别多,我都没接,因此车主在挂断电话之后,用脚踢了我左侧2个车门,然后上车继续调头行驶,第二把顺利调头,然后其又再次下车,用脚踢了右侧后叶子板两脚。导致左侧2个车门,和右后叶子板均凹陷变形,4S店定损价格14000元。 想问一下,目前的情况,我该怎么处理比较稳妥?
和对方协商不成,报警处理,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你好,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量刑,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2020-12-26 13:16:1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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