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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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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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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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
解析:
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
1、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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