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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评估。
解析:
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评估。
如果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
如果不可修复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并可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11-16 09:18: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