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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死亡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是啥?

李* 四川-甘孜 行政诉讼咨询 2017.12.27 12:19:28 193人阅读

最近我朋友遇到了麻烦,正在打官司,所以我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人民法院死亡行政赔偿有啥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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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017-12-27 12:3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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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死亡行政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2017-12-27 12:21:28 回复

申请复议的自然人死亡,行政复议中止,如果近亲属在六十天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恢复。如果申请人没有近亲属、近亲属放弃权利或者未在六十天内确定参加行政复议,则复议终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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