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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股东连带清偿责任吗?
结论:不需要。解析:不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该判决另一方连带责任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情形汇总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中断的分析义务人拒不清算要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你好,结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归纳出以下十几种情况,股东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本来就是新法的新增内容,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放宽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标准,另一方面也需要为公司的相对方考虑,以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从而做出这样的规定。据此,债权人可以提讼,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原因也很明显,只有股东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如果要让债权人在难以了解详细公司的情况下来承担举证责任就非常之困难了。这也就要求一人公司在平时要尽到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需要有明确、完善的财务记录和相关材料
专业解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责任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公司股东将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从而导致其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之权益的话;其次,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够的问题,那么在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再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能成功设立公司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涉及到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专业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首先,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则应对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其次,倘若公司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也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须承担连带责任在通常状况之下,当公司完成注销程序之后,其原来的股东无需再为该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如同一层坚实的面纱,将公司和股东双方之间的责任予以明确区分,即使在公司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资产也不会受到公司债权人的强制性追索。
专业解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股东未充分出资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无法偿债时,债权人有权向未充分出资的股东追责,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的出资承诺未到期,但公司已经陷入债务危机,那么股东的出资义务将被视为提前到期,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 总之,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股东其个人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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