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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赔偿主体是谁的呢,谢谢?

杨* 广东-潮州 刑事赔偿咨询 2017.12.26 16:31:22 146人阅读

律师,您好,请教您个问题就是税收行政赔偿主体是谁呢,您给我们分析分析,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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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017-12-26 16:4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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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收行政赔偿主体是: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17-12-26 16:32:22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1、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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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2. 对于购买二套非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 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即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单位也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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