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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可以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有什么

陈** 山东-青岛 名誉毁谤咨询 2023.09.27 17:35:54 437人阅读

民事权利可以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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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种。
解析: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二者区别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取得的。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023-09-27 17:55:03 回复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1)户籍证明(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4、宣告死亡:(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1)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1)户籍证明(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4、宣告死亡:(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1)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1)户籍证明(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4、宣告死亡:(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1)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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