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视情况而定。
解析:
视情况而定。
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如果是要在企业收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话,获得其利息的个人应该要向企业提供自己利息收入的发票。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专业解答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
律师解析 借款时不能先扣出利息。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出借人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该合同关系并不导致无效,而是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
律师解析 提取短期借款利息时,会使企业的债务增加、费用增加。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支付已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使企业的资产减少,使企业的负债减少,提取短期借款利息时,会使企业的债务增加、费用增加。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发生的短期借款都应该按期结清,通常不会出现延期或未按期还款情况,故无需计提利息。 因为如果实际结清的日期超过借款的期限的话,就需要交付处罚性利息,但这种处罚性利息不属于借款利息,不属于需要提取的费用,不能合理地计入营业成本中。
律师解析 企业短期借款利息不一定通过预提。 如果企业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但数额不大,可以不采用预提方式,而是实际支付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律师解析 视情况而定。 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如果是要在企业收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话,获得其利息的个人应该要向企业提供自己利息收入的发票。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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