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特殊主体。
(四)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常见可以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情况有: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未遂犯。
5、从犯。
6、有自首情节的。
7、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8、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9、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量刑幅度。
10、有退赃、退赔的情节的。
1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12、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13、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14、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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