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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专业律师,担保法51条?

李** 青海-玉树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2.15 07:06:41 13人阅读

朋友刚进大学法律系,经常遇到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解答。请问一下专业律师,担保法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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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法51条:
第五十一条:抵押部分可以优先受偿,未抵押部分不可以优先受偿。
例如,某公司向您借100万元,用60万元的一辆车作抵押。到期之前,该公司破产了,那么那辆车卖了60万元,这60万元可以优先还给你。剩下40万元,是一般债权。假设该公司还有欠别人的钱40万元,而他的财产只剩下30万元。那么按比例,您剩下40万债权只能拿回15万元。也就是说,剩下40万债权,属于超出抵押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按照(破产)顺序、比例处理。

2017-12-15 07:0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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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本条规定了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抵押物是实现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权的效力自然及于抵押物。由于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因此在全部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之前,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整个抵押物。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抵押人的积极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比如砍伐抵押的林木,拆除抵押的房屋;另一方面是抵押人消极的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比如对抵押的危旧的房屋不作修缮,放任抵押物浸泡在水中而不进行排水处理。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比如,停止砍伐林木或拆除房屋的行为,加紧房屋维修或者加强对抵押物的保护。但事实上,很多时候,即使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也已造成了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比如将拆除的房屋重新盖上,将损坏的抵押物修理或者重作。有时,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已无法或者不足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了,比如林木已被砍伐完毕,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比如,砍伐的林木价值约为10万元人民币,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新的抵押物或质物,或者由保证人对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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