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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是什么样的罪,有什么样的具体内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又是什么样的刑罚?想问一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条文所涉罪名确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自起草之日即面临着诸多争议⑴,然而,在刑法条文通过以后,“即使刑法有缺陷,我们也应当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将其解释得正当、没有缺陷”⑵。
刑法典》第287条之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仅包括“明确知道”,不包括“应当知道”。判定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犯罪行为中的“明知”时可以充分运用刑事推定,但行为人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所帮助对象从事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除外。该罪中的“犯罪”不是指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犯罪,而是指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达不到特定犯罪情节或者结果要求的信息网络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均属于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论是单纯实施为他人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还是参与正犯行为,都应当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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