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税务登记证丢失行为按照现行税法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处罚。
解析:
税务登记证丢失行为按照现行税法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丢失税务登记证不会受到处罚的。
但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应当依据规定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
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
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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