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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止鉴定责任条件是什么?

曹* 云南-曲靖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14 10:55:46 94人阅读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交通肇事中止鉴定责任是怎样的,我最近涉及这方面的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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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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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11:0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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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肇事中止鉴定责任如下
 交巡警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所谓简易程序一般就是指车辆擦挂事故,责任明显,事故损害后果轻微,这种情况,交巡警在现场勘查完毕就会当场划分事故责任。但如果事故损害后果较大,事故成因较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会进入一般程序,在调查完毕后划分事故责任。那么一般程序的责任划分需要多长时间呢?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其它特别要求的话,划分责任的期限是十日;如果是逃逸事故,就是在查获驾驶人和车辆后十日;如果事故需要检验、鉴定,比如车辆检测、尸体检验等等,就是在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
  查获逃逸事故驾驶人和车辆好理解,确定检验、鉴定结论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你在法定时间内对收到的检验、鉴定结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重新检验、鉴定结论做出来送给你后,就可以认为是确定检验、鉴定结论了。至于检验、鉴定的时间,我们在上一期“交巡警事故扣车”里已经说过了,这里就不再多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017-12-14 10:57:46 回复

解答如下,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鉴定人有哪些诉讼权利鉴定人主要的诉讼权利是:
1、有权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提供为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2、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参加检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活动;
3、有权拒绝鉴定;
4、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
5、有权请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和劳务报酬。

解答如下,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鉴定人有哪些诉讼权利鉴定人主要的诉讼权利是:
1、有权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提供为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2、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参加检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活动;
3、有权拒绝鉴定;
4、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
5、有权请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和劳务报酬。

解答如下,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鉴定人有哪些诉讼权利鉴定人主要的诉讼权利是:
1、有权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并有权要求人民提供为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2、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参加检验证据和现场勘验等活动;
3、有权拒绝鉴定;
4、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鉴定结论;
5、有权请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和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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