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事在上班的时候跟我说,他的表弟撞了人之后因为害怕,就把被害人藏起来了,后来,被害人没得到及时的救助就死了。现在他表弟被抓了,请问交通肇事后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该怎么判呢?
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017-12-10 19:49:32 回复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是指:(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是指: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而行驶的。其中,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的后果极其严重,因此只要行为人逃逸则不管其是否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都推定其负有重大过错而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因此也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对于这三种情况,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法律规定了3 - 7年有期徒刑这一较重的法定刑。这就是我对交通肇事后藏匿被害人致其死亡该怎么判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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