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说好的每月给抚养费。抚养到孩子18周岁,给了两个月,三个月都没给过了。手机号码也换了。我现在联系不到他了,接下来我该怎么办?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不存在自主变更的可能,需要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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