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时的老房子是张三自己造的,但拆迁安置时将张三奶奶一起靠在大孙子张三那户安置了。张三拆迁时所得三套的房子按人口安置,张三、妻子、女儿、奶奶四人份额。奶奶安置后未满一个月就去世了。登记房产证时产权人是张三与妻子共同共有。现在张三与妻子离婚,张三奶奶的子女要提出一起分割财产,请问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上都未登记产权人的奶奶,死后她子女可以继承她的四分之一份额吗?
婚后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归双方所有,要看继承得到的住房是否依据遗嘱指定单独继承。 婚姻法对于婚后继承住房是否属于共有,有专门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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