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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和收到条,有很么区别,求大家帮帮

李** 山东-滨州 个人债务咨询 2017.12.10 07:03:18 14600人阅读

因为工作原因需调查收条和收到条的区别以及联系,希望大家可以帮帮忙,查找一下相关资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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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据的条子,叫收条。 一张完整的收条包括标题,正文,署名和时间四部分。
但按会计法的要求,收条不能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2017-12-10 07:1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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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和收到条的区别,答案如下
由国家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在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是相同的。 自己写的题头为“收据”的收款证明,相当于民间的打“白条”;这与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证明力是不一样的。国家机关的文件的证件证明力大于个人自作的文书的证明力。

2017-12-10 07:04:18 回复

情况不清,要分析病历资料,方可得出初步的意见。从目前你所反应的情况看,不能断言医院就有责任。关于医疗事认定。一、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包含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二、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一)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的相关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某项具体的医疗后果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医疗差错,需要较为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法律功底。认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涉案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否被判处刑罚,剥夺自由。因此我们在面临该罪的诉讼时一定要慎重对待,最好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这样才能确保无后顾之忧。

建议立即报警处理,依据我国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到3000的,是不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有从严惩处情形的,公安机关是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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