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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立案后警察不重事是什么行为

陆** 山东-泰安 刑事立案咨询 2023.07.17 11:51:17 453人阅读

盗窃案立案后警察不重事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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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案立案后,警察不重视,涉嫌。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2023-07-17 11:53:1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案立案后,警察不重视,涉嫌。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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