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滨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执业多年来,成功地为多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为他们免除了牢狱之灾。另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为他们争取了缓刑,还有成功地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争取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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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危险犯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
解析:
1、危险犯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是不是危险犯,要看其行为是否产生损害危害。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是不是危险犯,要看其行为是否产生损害危害。如果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产生损害后果的,属于危险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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