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由双方协议具体的分割方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应的出资转让手续。由于双方均是公司的出资人,故不会受到什么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较为复杂的是,夫妻只有一方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该方名义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夫妻只有一方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该方名义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分割: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具体的分割方法,既可以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的方式分割,也可以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股权的方式分割。其次,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况下,按照下列三种情形处理:
①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过半数股东同意,或者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③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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