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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刑法修正案九新添的终身监禁

ask****106 山东-临沂 其他咨询 2017.12.06 14:17:09 1210人阅读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新添的终身监禁,属于主刑还是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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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只有罚金、驱逐出境、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2017-12-06 14: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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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可依法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终身监禁包括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特点:1,只适用于贪污、受贿罪。2,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3,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罪犯,可依法减为终身监禁。4,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2019-01-19 00:32:16 回复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但是,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即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amp;gt;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九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了明确。
关于您这个刑九生效前的犯罪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问题,我的回答是刑法不能诉及既往,所以刑九生效前的犯罪,依然适用于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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