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但是,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即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amp;gt;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九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了明确。
关于您这个刑九生效前的犯罪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问题,我的回答是刑法不能诉及既往,所以刑九生效前的犯罪,依然适用于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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