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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再婚二胎新政策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杨** 云南-红河 结婚咨询 2017.12.04 16:36:30 21人阅读

想要和妻子再生个孩子,但是有些问题不懂,所以请问下,黑龙江再婚二胎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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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

2017-12-04 16:48:30 回复


1、没有这样的政策:当事人生育二孩后,在本人或者配偶参保社保中的生育保险满12个月,且夫妻双方属于政策内经计生部门批准而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在当事人双方都未参保生育保险,但是女方参保了城乡居民医保,并且是在政策内生育经批准后,在当地社保部门指定的定点机构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36号):第五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户籍;
(二)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三)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第六条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确定本地区的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享受财政补助地区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财政人均补助标准。

一、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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