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判刑标准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盗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或者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属于“数量较大”的情形。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或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属于“数量巨大”的情形。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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