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关于法院管辖权,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申请人有15天内诉讼权,但被申请人无此权利。例外情况包括:一、法律明定由行政机关终审的事项;二、上诉超出当前诉讼受理范围;三、国务院已有裁决或决议的争议。
专业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再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专业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对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再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什么样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申请人不可以起诉。 但是,以下三种情况,申请人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二是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 三是由国务院作出裁决的。
律师解析 对于我国境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接受的行政处罚,若对此持有异议或反对意见,其完全具备合法权益去请求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这里所说的行政处罚,是指由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主体实施的处罚,而非针对普遍意义上的公民。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定义和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与澄清。 就县级和地市级以上各级地方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是指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行政活动),如果存在异议或不平等待遇的情况,则可以由投诉人自行选择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特此说明的是,对于诸如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不满,应当向上述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至于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有异议,应当向上一级地方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别范围内,对于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有不满,应向该派出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外,如对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仍不满意的话,不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还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将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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