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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拿离婚调解书能否办理结婚证?

董* 广西-南宁 结婚咨询 2017.12.03 19:18:24 66人阅读

我跟我的老婆是再婚的,因为之前闹得很不可开交,我想咨询再婚拿离婚调解书能否办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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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那么再婚拿离婚调解书能否办理结婚证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因此,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2017-12-03 19:19:24 回复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如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过着经调解离婚出具的有调解书,即使协议或者调解书丢失,原来的婚姻关系都已经解除了,所以再婚不属于重婚。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人民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六十年、短期三十年三种,因此,如果经过法律调解离婚出具的有调解书的可以与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联系,然后以当事人的身份要求复印调解书,如果是到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复印离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凭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书也是同具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关于调解书再审能怎么审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调解书再审的程序
1、调解书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并不是
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审级。
2、调解书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院长,上级人民、最高人民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是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中确有认定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调解违反自愿和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能进入再审程序。
4、调解书再审程序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发现确实生效的调解书有错误,人民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5、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书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调解书的情况。生效调解书是由一审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调解书是由二审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不仅包括原审,而且包括原审的上级和最高人民。
6、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3)人民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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