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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劳动仲裁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这个加班费基数

乔* 吉林-延边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2.02 09:00:51 2491人阅读

最近看到案子是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里面有个劳动仲裁加班费基数,这个如何确定加班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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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各地又针对上述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但内容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⑴北京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则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工资基数进行约定,但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海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是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果双方无约定的,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广东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为了进一步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各地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我们就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实务操作,总结以下几点提示: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至少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人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实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述全部实得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017-12-02 09:1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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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仲裁加班费基数,是进行加班费核算时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也是实践中的一个争议焦点。一方面,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众多,但又缺乏实际操作性;另一方面,各地方出台的规定和实际做法与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也使得实务操作中存在冲突。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017-12-02 09:0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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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给大家解答“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加班费基数确定一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但集体合同对相应岗位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相对应的岗位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的70来确定,这里所说的正常出勤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另外,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一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12-09 13:4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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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21 8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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