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放购机补贴的目的是调动和保护农民购机积极性,起到一种拉动效应,以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而不是用于扶贫(可见农业部、财政部下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中的“指导思想部分”)。因为被告人所在的日照市是沿海地区,农业机械的作用不大,农民购机积极性不高,开始几年完不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在其上级领导安排下将农机卖到外地农民,目的是为了完成农机推广任务,客观上也鼓励了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况且农机没有被用于其它方面,也不是用来倒卖,直接卖给了农民,同样也是促进了农业的机械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给国家造成160700元损失没有依据,农机补贴的结算是以省为单位的,就是说在山东省范围内买卖根本不会造成国家损失。如果说被告人的行为有问题,也只是违反政策,而不是犯罪。
(2)被告人将农机卖到日照区域外也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发之前,社会上没有人知道该事实,也没有给单位造成工作上不良影响,所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何种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不能说明在什么时间、地点、以什么方式产生了影响。
综上,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既未国家造成损失(即使公诉机关认定的16万元,也不足30万元的立案标准),又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所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法定要件,无需承担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对滥用职权无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上就是对滥用职权无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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