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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答辩书怎么写能立案

任** 湖北-襄阳 土地承包咨询 2023.05.20 10:58:41 494人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答辩书怎么写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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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的姓名及其他基础信息;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被告人的姓名及其他基础信息;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3、诉讼请求:即希望法庭的判决结果,例如借贷合同的起诉状中:被告需马上偿还原告借款金额元,利息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5、诉讼的原因:写明起诉的理由,例如:被告人拒绝偿还借款或者下落不明等等
6、其他需要写明的事项;
写完起诉状之后就可以拿着起诉状和相关的资料到法庭上请求立案,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的则提交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合同、协议等等,法院将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在七天之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不符合立案的,法院不受理。

2023-05-20 11:00:41 回复

答辩人:某某,男,19某某年4月某某日,汉族,农民,住黄岛区张某某园村。被答辩人:某某,男,19某某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岛区张家某某园村。答辩人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并且自相矛盾。被答辩人诉称“1991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于原告尚小,故此登记在哥哥即被告某某名下”,与事实不符,土地使用权登记到答辩人名下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父亲对答辩人的赠与,因为,答辩人是兄弟三人(某某、某某、某某)的长兄,1984年结婚,19某某年分家自立门户,并按照父亲的安排居住到位于张某某桃园的地号为GF-10-1某4的四间房屋中(该房属于其父亲名下),因为该房屋为“空筒房”,答辩人对房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1991年,答辩人的父亲就将该四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了答辩人的名下,并且答辩人父亲对该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变更登记程序合法有效,这是对答辩人的赠与,即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无论是从实质上还是形式上,答辩人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被答辩人尚小,故此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情况,况且,答辩人1966年4月8日出生(见起诉状),1991年办证时,被答辩人已经年满26周岁,是民法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答辩人诉称“尚小”是自相矛盾。2、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一个户主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拥有一个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村集体成员户主的权利,并且数量限于一个。如若如被答辩人所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替名”,那么答辩人就没有资格再申请其他的宅基地使用权,那么,答辩人的住宅权利如何保障?被答辩人应就“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替名”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3、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答辩人的父亲,生前在张某某桃园村有八间堂屋,其中四间(地号为GF-10-134)赠与给了答辩人,另外四间一直是被答辩人居住,并早已翻盖成新房;铁山镇韩家庄村五间赠与某某。答辩人分家后,一直勤勤恳恳为家里父亲分担责任,1991年,其父亲将四间房屋登记到答辩人名下后,更是非常感恩,也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尽到一个大哥的责任。为了给年纪已大的被答辩人和某某娶妻,答辩人积极地与父亲协商,并出谋划策。1997年,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答辩人父亲为某某从桃园村委会开出《无房证明》,在胶南市铁山镇韩家庄村申请了一个宅基地,登记在某某的名下,1998年,在答辩人父亲父亲主持下,答辩人亲自带领工匠若干人,并自己投入了砖头和工具,在韩家庄申请的宅基地上盖起了五间房屋,因此,逄增家顺利结婚,并从桃园搬到了韩家庄,逄家桃园村的另外四间堂屋也就由被答辩人居住并翻盖成新房,并且在该房结婚成家,被答辩人和某某能够顺利结婚成家与答辩人的付出和帮助是分不开的。综上,答辩人的父亲生前更操持建造了13间堂屋,其中桃园的四间(地号为GF-10-134)赠与给了答辩人,铁山镇韩家庄的五间赠与给了某某,桃园的另外四间由被答辩人居住。然而恰恰让答辩人没有想到的是,被答辩人不仅不感恩,更不顾手足情谊,违背父亲的生前的意志,企图夺取答辩人的四间房屋。被答辩人的见利忘义的行为,对当地的道德伦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的违背了公序良俗。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自相矛盾,并且没有依据;被答辩人企图争夺答辩人房屋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答辩人某某

答辩人(下称被告):某甲被答辩人(下称原告):某县某村民委员会因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一、被告已经支付给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但被告拒收2012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被告构成了违约。被告与原告于2006年1月23日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汇到某县某镇林业工作站,再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被告从2006年到2011年都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支付给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这样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愿到林业站领取林地承包金。但从2012年起,不知原告出于什么目的开始拒收租金,2012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由于产生纠纷,被告当年没有把2012年的林地承包金汇给原告,原告之后也没有向被告要过林地承包金,直到2013年被告把2012年和2013年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习惯一起汇到了某镇林业工作站,由林业站通知原告过来领取,但林业站催原告多次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会,拒不来领取土地承包合金。这一事实通过被告的汇款凭证及林业站的书面证明等证据都可以加以证明。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违约拒收2012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原告在诉状中突然要求被告赔偿农田失耕的损失10万元,不知从何谈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10万元是怎么样计算得来的,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管理不善与原告的10万元损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这一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求。三、原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012年,被告林木采伐后,林地本应要进行多次抚育,但原告阻止被告进林地作业,造成这些林地至今没有抚育,荒废至今,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初步评估这些损失约85万,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的权利。四、应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1)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5)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被告没有违反上述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综上所述,原告拒收租金、阻挠被告进林地作业,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而被告没有违约,已经支付给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更无须支付原告所谓的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没有到期,原告应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所有请求。此致某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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