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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赔偿债务人还要支付利息吗

刘** 山东-烟台 破产清算咨询 2023.05.16 05:19:21 305人阅读

破产赔偿债务人还要支付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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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为了及时充分地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算分配,对于破产人对外享有的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应作为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023-05-16 05:20:2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证人能否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利息问题解答如下,保证人能否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利息【案情】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是甲的保证人,由于甲到期未归还借款,丙向债权人乙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追偿权甲,要求甲偿还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甲只同意偿还丙代为偿还的债务金额10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利息损失,起算点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包括利息损失,追偿的范围限于保证人清偿的主债务额。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评析】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债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追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一、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各国民法通说,主要来自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有以下情形: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双方间通常签有协议,因此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保证人虽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清偿主债务,但其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免责即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二、追偿权的范围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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