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了修改。对于婚假,其中明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2017-11-28 17:08:47 回复律师解析 是。 劳动者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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